
很多老板以为「合同是转登记之前签的,就能一直按 1% 开票」。这个理解站不住。决定一笔业务按征收率还是按税率开票的,是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落在小规模期间还是一般纳税人期间,而不是合同落款日期。
反过来也成立:纳税义务发生在小规模期间的业务,就算发票拖到转登记之后才补开,也仍然按当时的征收率开。所以真正要做的不是改合同抬头,而是把每一笔在手订单按时间切开。
原来是 1% 征收率,转一般后卖货是 13%、推广和技术服务是 6%。含税价不动的话,收入直接被切走一块:一单收 113 元,小规模时不含税收入约 111.9 元、税 1.1 元;转一般后同样收 113 元,不含税收入只剩 100 元、销项 13 元。售价一分没涨,账面少了近 12 元。
这就是「一口价合同」的坑:合同只写总价、没写税率和税负归属,身份一变,差额只能自己咽下去。有企业就是照老合同执行完一整年,年底才发现利润被税率吃掉了。
对每一笔在手订单,按顺序问四个问题:
税务系统对「转登记后前期签订的合同怎么开票」的官方答复很干脆: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一般纳税人税率还是小规模征收率,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所以老合同不需要整体重签,需要的是逐笔归期。
| 在手情形 | 纳税义务落在 | 口径 |
|---|---|---|
| 已发货、已收款,发票还没开 | 小规模期间 | 补开时仍按原征收率,不因身份变化改成 13% |
| 已发货,客户月结、货款生效后才到 | 看发货与约定收款日哪个先 | 先到的那个时点定性,跨期部分要单独拆 |
| 生效后才发货,之前收过定金 | 一般纳税人期间 | 按适用税率,定金不当然把业务提前 |
| 服务类按月结、按进度确认 | 按提供服务与约定收款日 | 跨生效日的,分段计算、分段开票 |
最后一行最容易糊:一笔 9 月开工、10 月完工的推广服务,跨了生效日,正确做法是拆成两段,而不是整笔按 6% 或整笔按 1%。
转身份之后重新报价,统一改成价税分离报法——先报不含税价,再单列税率和税额。上例中想维持 111.9 元的不含税收入,含税价要报到约 126.4 元,涨幅约 12%。
客户能不能接受,取决于他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税务部门的公开案例里,那家企业达标后的动作就三步:向全部客户做税率调整告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按实际业务申请调整发票授信额度。没有一步是「偷偷按老价开票」。
如果测算下来发现单主体扛不住 13%,可以往回看主体结构:把单主体年开票额控制在 450 万以内留缓冲,用个体户核定征收承接,综合税负测算约 1.56%——增值税按小规模优惠征收率、附加税约 0.06%、经营所得核定约 0.5%,工商注册约 3.5 个工作日。但拆分必须对应真实分工、独立核算,只为分摊开票额而拆,风险大于省下的税。
本文为一般性税务知识整理,不构成税务建议。文中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跨期业务如何拆分、发票如何开具,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和最新公告为准;各地对预收款、跨期服务的处理口径存在差异,改合同与调价前建议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